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将分为综合型示范城市和特色型示范城市,并进行动态管理,实行退出机制 本报北京4月3日电 (记者韩鑫)3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《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明确,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将分为综合型示范城市和特色型示范城市,并进行动态管理,实行退出机制。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,当前信息消费已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,加快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,有利于发挥信息消费稳增长、促就业、惠民生的作用,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。此外,信息消费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,通过示范城市建设可有效协调各方资源,推动形成信息消费发展的良好局面。 近年来,随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,我国信息消费发展迅猛,正从“信息的消费”向“信息+消费”转变,从线上为主的消费向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形态转变。根据信息消费发展的新形势,《管理办法》在对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经验总结后,调整优化了示范城市的评价标准、申报流程、示范内容等。 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示范城市和特色型示范城市两类。其中,综合型示范城市是在生活类、公共服务类、行业类信息消费、新型信息产品等四个重点领域进行综合示范。特色型示范城市结合本地优势,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领域开展特色示范。 哪些城市将具有申报资格?按照《管理办法》,在申报条件上,要求申报城市具备一定产业发展基础、居民具有较强的信息消费意愿和能力。重点强调申报城市重视信息消费工作,通过实施针对性的政策措施,积极推动产业发展、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公共服务平台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等系列活动,努力营造良好的信息消费环境。 在评价指标上,工信部将从信息消费需求培育、信息消费供给能力提升、基础支撑条件保障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、信息消费环境营造、示范工作方案等维度,设定评价指标。 有准入,就有退出。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。要求各示范城市每年组织对信息消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,通报评估结果。对评估不合格的城市,撤销示范城市称号。 |